在家庭中无其他
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姐姐是有资格承担起照顾弟弟或妹妹责任的
监护人。
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倘若他们的父母、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均已离世,或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胜任
监护职责时,这个时候便可以考虑让姐姐来承担这一身份。
至于成年人,要是如其配偶、父母及子女等亲近之人皆不能担当监护角色的话,也可考虑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请姐姐作为其监护人。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