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遗嘱继承协议签署了两份或者以上且两份文件之间出现矛盾之处,通常情况下应基于最后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的那份文件为准进行
法律效力认定;
如果在这两份文件中,有任何一份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那么应当尊崇具有法律权威性的
公证遗嘱,视其为可靠有效的文档;
当两份文件皆经过公证的时候,依然可以参照最后签署的那份文书来确定其法律地位。
但是请注意,如果这两份不同日期的公证遗嘱并不存在互相矛盾的内容,此时自然无需再纠结于哪种形式的
遗嘱更为有效这个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