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债务人或
债务相关方在提供
担保时,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并不属于可执行范围内。
若这笔借款是由
担保人个人无偿担保的,那么在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时,
债权人仅有权要求
法院强制执行该担保人个人名下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债权人仍有权利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担保人与其配偶的
夫妻共有财产,然而在此之前必须先对他们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只留下与债务相关的那部分财产。
否则,若未完成
财产分割,那么法院将无法直接进行
强制执行。
只有当夫妻双方在为某笔债务做出
保证时同时签字确认,才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担保,此时债权人便有权依法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
物权和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