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享有对子女的
探望权益。
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未积极履行抚养职责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倘若
离婚纠纷案件已经由法院做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对方仍然拒不履行相应的
抚养费用支付义务,那么
当事人就可以依据上述司法文件的规定,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并处置
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偿付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