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雇佣方向受雇者出具《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
解除劳动合同书》时,即意味着双方
劳动合同已经正式解除。
在此情况下,雇佣方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向员工开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妥善办理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迁移手续。
与此同时,对于被解聘员工而言,也需要严格遵循双方先前的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相关工作交接事宜。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