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责任人逃逸的情况下,
担保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般
保证以及连带
保证责任。
当然,实际需要承担何种形式的
担保责任,仍需遵循约定双方的意愿进行,如果在合约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或者定义模糊,那么将依据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也就是说,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责任人无法履行其债务义务时,
担保人有责任承担起保证责任的这种保证方式。
至于
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在
保证合同中,各方已达成协议,即保
证人和债务责任人对债务负担有
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畴。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