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法定节假日产生的
加班费问题,相关的
诉讼时效同样会对其产生影响。
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加班工资被视作是“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其具有特定的
仲裁时效特性。
具体来说,
劳动者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
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对于加班工资产生的争议提出
申诉,均符合并满足了等同于本要求的仲裁时效规定。
然而,如果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者解除超过一年,那么在这之后,若劳动者再行申诉并主张加班工资权益的话,就将受到仲裁时效的严格限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