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未取得合法夫妻
身份证明即无法提起
诉讼程序,并要求申请补办合适的婚姻证明文件后再进行
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若您想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确实需要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材料。
对于您这一情况,如果未能获得
结婚证原件,您需要先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婚姻登记证明,待法院确认该证明符合规定之后,方能正式接受您的
立案申请。
由此可见,
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查阅有关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然后按照要求开具相应的婚姻证明文件,随后再办理所需的结婚证补发手续。
若涉及实际形成的
事实婚姻关系,则必须先行补充办理相关证件后才能开展离婚诉讼事宜;
相反地,如果双方之间从未存在过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亦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注册登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便可选择直接
分居而无需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求。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