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属
共有财产之房屋,须经双方协商后予以划分;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
民法院依据双方实际状况及优先保障子女及女性权益之原则进行裁定。
对于不适宜分割所用的夫妻共用房屋,应对考虑到双方居住环境与兼顾女方或是无过失方等因素前提下,赋予某一方完全所有权。
享有全部权利的一方向其相应配偶支付合理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