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的准确回答取决于实际情形的细致分析。
然而,假如这笔经由支付而产生的款项所对应的
债务系在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逐渐积累形成,且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所需;
另外,倘若在
夫妻离婚之时,丈夫采取了非法手段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如此则存在着前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但是,请注意,若非上述情况,我们通常认为前妻并不需负有为债务负责之责。
现如今,夫妻合意亦被视为
共同债务存在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确认该债务为共同负担;
反之,单方面的签字行为只能证明该债务系在自愿之下由某一方单独承担,与另一方无涉。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无需就未经共同签字认可的单方面文书承担任何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