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婚前行前便已拥有部分财产,在婚后不幸离世且这些财产转化为了遗产,便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这些遗产可以通过
遗嘱方式或是法定程序由
继承人予以
继承。
然而,如果与被继承人并无血缘关系的继子或继女们并未能长期居住在其生父或生母所提供的家庭生活环境之中,未得到他们亲自培养教育长大成人的机会,同时对继父母亲未能承担起过任何形式的扶持关爱义务的话,则不应视作实质上建立了一种
扶养互动的关系。
因此,这些继子或继女将无法享受相应的
继承权利。
反之,当如前所述的扶养关系得以确立时,继子或继女将会自动享有
法定继承的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