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够证实在借款期间内该笔资金并无被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之开支,那么这将不构成
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乃是为了应对夫妇二人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各种开销,而产生的欠债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源于,对于夫妻所共有的家庭财务进行管理、支配,以及从中获得收益和处置所产生的
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