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收买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行为进行从轻乃至
减轻处罚的具体准则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已满法定年龄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者实施相关罪行的,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减轻与免除
处罚;
其次,若实施者属于既聋且哑或者双目失明的人士,基于特殊情况,允许给予相应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全部免除处罚;
再次,针对预备犯的行为,
处理方式参照既遂罪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全部免除处罚;
再有,对
未遂犯,根据其实际状况,可参照既遂罪犯所受到的处罚,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对中止
犯罪而言,假如并未给人员及财产带来任何损失,则应免除相应的处罚;
若是已有损失产生,那么就应当在尺度上予以减轻处罚。
此外,对于在
违法活动中的
从犯,基于其相对轻度的责任,同样需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全部免除处罚的权利。
《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
量刑幅度的,应当在
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