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委托合同解除事宜,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一般性原因及特殊性原因两类。
首先,当委托事项已顺利完成之际,即为委托合同通常遇到的终止情形之一;
其次,若委托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时,亦应视为满足终止条件的情况出现;
最后,若委托
期限届满后的重新界定无法获得
协商一致,则也应当考虑终止委托合同的合法依据。
而特殊性原因主要体现在由于特别情况的发生带来的委托
合同终止的必然结果,譬如下述两种:
第一个方面,因
当事人一方选择放弃委托合同,从而导致其一方失去委托权限;
第二个方面,当事人一方因为去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执行委托权利的情况也应该被视为法律规定适用于此类情形的特殊原因。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
人死亡、终止或者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