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是否需要在法院实施取保候审的问题,答案并非如此绝对。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仅只有法院拥有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同时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
法规所列条件时,他们便有权在任何一个有权限的司法机构中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当然,当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时,后续的执行工作往往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尽管法院作为决定取保候审的重要机构之一,但申请与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并不一定必须在该机构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