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其对于取保候审者所给予的特定期间最长期限为12个月。换言之,自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取保候审对象之日起,直至该12个月的
期限届满之时,方能视为取保候审阶段的结束。若在此期间内,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工作因故而被暂停,则取保候审的期限应自恢复工作之日起进行重新计算。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