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以下情况可以采用
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首先,
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
处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等
附加刑,或是被判处
管制、
拘役等刑种;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期并且通过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话,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然而,贩卖毒品这种严重的
犯罪行为,往往会导致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着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期。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的情况能够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否则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