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通常须由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自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金融机构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为了确保保证金缴纳事宜的顺利进行,建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务必按照公安机关的指示,前往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