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针对您提出的“
取保候审是否属于
拘役”这一问题,我需要向您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拘役。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法制措施主要被用于在特殊情况下,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规避法律的责任追究,并在等待审判期间保持滞留状态。然而,请注意这里所表述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拘役,而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相对灵活性的
强制措施,仅限于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相关的特定条件后,比如他们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
刑罚、拥有特定的个人身份或者情况处于
超期羁押的边缘等状况。而通过赋予他们一定程度的
人身自由权,我们能更好地保障他们能够准时出庭接受审判,所以说取保候审与其说是拘役,不如视为一种非拘禁式的强制措施,它相对于拘役(实质性的
拘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