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检察院对于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或嫌疑人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进行的最长时间限制为12个月。这意味着,若检察机关在长达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间内未能作出
公诉指控决定,或者决定不予追究
犯罪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之时,有义务及时解除此项取保候审措施。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应立即通知相关的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因此,检察院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的最长时间限制为12个月,超过该期限则必须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