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解除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
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有义务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尽管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
解除取保候审后应在何时完成结案工作,然而却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所以说,若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便需立即解除,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环节。至于具体的结案时间,则要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包括侦查、起诉与审判的进展程度。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已经完成侦查工作,且
公诉机关已向法院
提起公诉,待法院审理完毕并作出判决后,那么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便可迅速进入到结案阶段。反之,若案件尚处于
侦查阶段,那么结案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