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下属于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1.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亦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结,为确保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