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其二则是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形。针对二次
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若二次盗窃的情节符合上述法条所述任何一种情况,比如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
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再加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其他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倘若二次盗窃的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还存在社会危害性,如可能再次实施
犯罪活动或者干扰
司法程序等,那么他们很可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