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且基本的
刑法强制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
保证尚未判决或定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监禁的状态之下能够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种
刑罚方式,因此无法直接折抵相应的刑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
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他们的
人身自由权益,并确保
诉讼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则有可能获得退还
保证金的机会,但这并不涉及到刑期的抵扣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取保候审并不能替代刑期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