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盗窃罪的具体要素包括:以
非法占有为目标,采用秘密手段
窃取公共或者
个人财产的行为。单纯的拾得物品并不能直接视为盗窃
犯罪,因为该行为并不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性。在盗窃罪中,所谓的“秘密窃取”通常是指
行为人通过采取不为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察觉的方式,将财物转移至自身或第三方控制之下的行为。然而,若某位人士在拾得物品之后,原本应当返还给失主,却非法占据并拒绝归还,那么此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侵占罪则是指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又拒不退还的行为。倘若拾得的物品价值较高且行为人仍拒绝归还,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因此,拾得物品本身并非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并拒不归还,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