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
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内,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
犯罪嫌疑人人身受限,有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判决;
其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严厉
处罚并且进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另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只要确保其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对于已经被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有定论,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