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予以
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法律允许其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者;
其次,可能被处以较长时间的
有期徒刑,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后果之人;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育阶段及正哺乳期的妇女,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者;
最后,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