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可进行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性;
2.预计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现实危害性;
3.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缺失,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采用该项措施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
4.在
案卷调查期即将结束之时,而相关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实行取保候审。关于实施取保候审的任务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其
辩护律师或
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附上相关
证据及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如确认
符合条件,便可决定采纳取保候审措施,并出具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