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临时释放等待审判期间予以保护的一种
强制措施。该项程序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和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的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接受取保候审时,他们必须与公安机关签署相应的协议文本,以明确在
取保候审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需了解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