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有可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针对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在此前提下,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曾有过取保候审经历,并且符合上述任一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再次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能否成功获得再次取保候审批准,则需视具体案情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若案件情况有所变动,或者原先
取保候审的条件已无法继续满足,这都可能对再次
申请取保候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再次取得取保候审批准,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司法机关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