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宜
申请取保候审,应依据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醉酒驾驶行为有可能被法院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便可视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若醉酒驾驶行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但基于案件具体情节及对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判断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威胁,亦可酌情考虑予以取保候审。然而,若醉酒驾驶行为可能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特殊情形,则将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