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获准
取保候审之后再行被
逮捕的可能性这一问题,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内,决不能中断对案件进行的侦査、
起诉以及审理过程。倘若在实施取保候审的环节中,发现在该名
犯罪嫌疑人身上存在着新的
犯罪事实或者充足的
犯罪证据,抑或是已经出现了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对
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就包括
批准逮捕。因此,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充分的
证据证实其所犯下的罪行,同时也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那么依法批准逮捕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