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对于案件
当事人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实行
监视居住的时间则不可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部门、司法机关针对案件的调查工作、审判程序不得有任何中断或延迟现象;另外,若发现当事人并无构成
犯罪的实际情况或存在充分理由证明不适宜继续维持相关强制性措施,均需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执行。在对上述人员进行解除手续时,应向本人以及有关机关发出正式通知。因此,在考虑到取保候审措施已经达到当初设定的十二个月期限,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并不具备
犯罪事实,都应该立即终止该项措施。同样地,若监视居住措施已经持续了六个月以上,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并无构成犯罪的实际情况,也需要立即终止该项措施。在完成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手续之后,必须及时向当事人以及相关机关发出正式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