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毫不知情的情形之下沦为涉嫌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被告,也就是说您向他人提供了关于信息网络运用的技术支持,或是仅是提供了纯粹的辅助作用,而这些都对此事的来龙去脉毫不清楚,那么您或许不必承担此项
罪名的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款的界定,只有当您明确知晓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提供便利与技术保障的,才能视为构成该罪。然而,即使如此,倘若您不幸遭人指控且
一审判决判定确有其事,您仍需承受相应的
刑事制裁风险。遇到这种情况时,务必要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援助,以便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自己辩解,力证当时您对所发生事件完全一无所知,或者您所从事的行为并非属于
犯罪范畴。假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您确实是到案发为止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那么您自然也就不会被判定有罪;反之,倘若法院经过深入
调查取证后证实您的确明知故犯,那么您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