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侦査环节的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若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属
刑法的;
2.可能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律惩罚,然而如果实施取保候审的话,既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
3.若犯罪嫌疑人类似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已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如果选择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安全危机;
4.倘若到了
羁押期限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
侦查机关便有
权利和义务考虑是否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