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多次实施
盗窃行为即可达到盗窃
犯罪的
定罪标准。尽管该法条款目中并未明确阐明“连续实施三次价值微小的盗窃行为”是否属于构成本罪的情况,然而,若参考本
法规的主旨理念,倘若这三次小额盗窃所涉及的总金额已经达到“
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境下,例如实施
入室盗窃、持有武器进行盗窃、
扒窃等行为,那么这三次小额盗窃便可被视为构成了
盗窃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必须结合每一次盗窃行为的具体金额、次数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情节进行深入剖析。若总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出现其他法定的盗窃情形,那么这三次小额盗窃便可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反之,若每次盗窃行为的金额均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并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的盗窃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判定其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