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醉酒驾驶行为所构成的
拘役刑罚的被告人能否获得随时的取保候审,这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若醉酒驾驶的
犯罪事实已经被法院认定并判决拘役刑期,且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其人身危险性较低且暂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已服刑期即将期满等),则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实现随时取保候审,还需视具体案件的审理进程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倘若醉酒驾驶的
犯罪行为尚未进入到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或者被告人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那么便有可能无法实现随时的取保候审。因此,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取保候审问题,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