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实为一项
刑诉强制手段,意在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权益不受侵犯,以及确保
刑事诉讼进程的顺畅推进。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
拘留期间是否必须缴纳费用方能取得
保释资格,然而从保释的基本准则来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可通过提交
担保品或者支付
保证金的方式提出保释申请。因此,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取得保释,需视具体案件性质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定而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该法条中所列任一情况,且实施保释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则可向司法机构提出保释申请。如选择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保证金的金额及其
交付方式通常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