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若一个明确知晓他人在信息网络环境中进行
犯罪活动的人,依然选择对其实施的
犯罪行为给予支付结算等援助,经核实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这种行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戒,同时法院往往还会额外地施加
罚金惩罚。例如,如果有人为了协助他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实施犯罪活动而进行转账操作,且涉及的转账金额高达四万元人民币,根据此项法律规定,此人就有可能因为情节恶劣而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事制裁,以及相应的罚金
处罚。然而,对于何种情况才算得上“情节恶劣”,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
证据来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转账金额的大小、转账次数的多少、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如果转账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或者转账金额及其他情节尚不足以构成“情节恶劣”的标准,那么该
行为人可能不会被判以
刑罚,或者仅需承担较轻的
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