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向原先作出的决定机关提交。依据我国启动刚性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范性条文內容,取保候审此一环节由公安机关执行落实。所以,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撤回取保候审申请的意愿,必须向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提出诉求。公安机关经过严谨、详尽地审核申请之后,若经判断符合法律条款的规范性要求或是情况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使决定取缔这一项
强制措施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如果涉及到更深入的法律程序,例如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
解除取保候审等事宜,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机关所设定的程序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