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有可能被批准进行
取保候审的: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适用的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之上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的罪犯;再次,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也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因此,如果某人在被
羁押约20天之后被批准取保候审,这很可能意味着他满足了上述某种情形。举例来说,如果他所涉及的案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司法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那么他就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然而,究竟是否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如果此人最终被批准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他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他被认为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然而,这并不代表他就是无辜的,因为取保候审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