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针对
盗窃他人公私财产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情节恶劣者,例如存在频繁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及
扒窃等情况,将被判定为盗窃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没有对“车上电子令牌”这一特定物品进行详细的定义和归类,也没有明确指出其是否可以被视为“公私财物”,以及其价值是否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若车上电子令牌被认定为公私财物,且其价值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实施盗窃该电子令牌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然而,如果车上电子令牌的实际价值未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该行为或许无法构成盗窃罪,或者并不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