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目前取保候审制度仅适用于以下三种特定的情况:即
首先,对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涉案金额的大小将成为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能够为某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尽管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处罚,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必要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么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