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阶段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之一,依照常态来看,被采取此种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尤其是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地区等规定。若是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构察觉到取保候审对象有意规避驱离规定或是存在新的
犯罪实证,那么他们有可能会选择将其收监。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最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未发现新的犯罪实证或者未发生任何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便理当及时取消对其的这种措施。因此,是否要予以收押,需视乎实际情形而定,其中包括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举止以及整个案件的推进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取保候审对象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并未发现新犯罪实证的话,那就通常不需要被收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