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此项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受到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并执行
附加刑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及其可能被判处至少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无法自主生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在探讨
强奸未遂是否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是强奸未遂的
定罪标准及可能面临的
刑罚。依照我国
刑法相关规定,强奸未遂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其次,我们要关注强奸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曾
有前科记录、存在再次
犯罪的可能性或者有其他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那么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最后,我们还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强奸未遂是否适合采用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为其提供取保候审。反之,则可能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