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范,
取保候审的申请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中任意一家机构向司法机关提出。在这三家机构之中,只要有任何一家认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该条款列举的特定情况,他们都有权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因此,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可以由以上提到的三个权威机构中的任何一家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