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乃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可行使的一项
强制措施。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未出现任何
社会危害性行为,同时
取保候审时间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实质性的判决,仍需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依法延续相应期限。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际,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通知。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则应退还
保证金。关于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流程,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可能涉及到填写退还保证金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予以退还等环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应全数退还;如存在
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部分退还或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做出相应的
处罚决定。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具体的退还程序及要求可能因地而异,建议
当事人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或者寻求
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