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条款,对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行轻重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对于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知情与否、以及他/她是否有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援助或是便利条件等因素。如若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也可能受到
罚金的额外制裁。在真实且复杂的
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会深入探讨到许多层次的考量,例如原告提供的帮助细节、支援规模、对犯罪活动的影响力、不法获取的金钱数额、涉案资金流动规模、被告的主观
犯罪意图、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等等。因此,涉案资金流动和不法获取的金钱数额无疑是法庭评估情节严重性的关键参考指标之一。倘若被告人提供的帮助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资金流动,或者为犯罪活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然而,具体的
量刑结果还需结合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量刑归结于看资金流动还是看金钱收益,而应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