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下列特定条件下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获得
取保候审的许可:
首先,是那些可能会被裁定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单
处罚金等轻微
刑事处罚的人;
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罚
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
刑罚,但若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罪犯;再次,是那些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无法自主生活、处于孕期或正承担哺乳婴儿责任的女性嫌疑人,同样在获取取保候审之后也不对社会构成大的危害;
最后,如果嫌疑人在
羁押期限满后案子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这时候也是有资格去申请取保候审的。在上述情况之下,这些罪嫌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