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予以
取保候审局面处理:
1.
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
2.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3.犯罪嫌疑或被告人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之人,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需要对犯罪嫌疑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